“大藏区”完全脱离中国现实国情。在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级。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新中国成立后,除西藏自治区外,还在四川、云南、甘肃、青海等省的藏族聚居区成立了8个藏族自治州、1个藏族羌族自治州、1个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和2个藏族自治县,有的藏族自治州中还建立了其他民族的自治县。这种行政区划既充分照顾到民族分布的历史特点,又着眼于今后的发展,体现了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历史因素与现实因素、政治因素与经济因素的结合,有利于各民族在祖国大家庭中共同繁荣发展,实践证明这一制度安排是成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4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一经建立,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或者合并;民族自治地方的区域界线一经确定,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变动;确实需要撤销、合并或者变动的,由上级国家机关的有关部门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充分协商拟定,按照法定程序报请批准。”
以上可见,十四世达赖集团谋求建立“大藏区”,既有违历史,也违背现实,完全脱离中国国情。“大藏区”无视青藏高原数千年来多民族杂居共处的事实,把各民族共同开发青藏高原的历史歪曲为单一民族的历史,在中国各民族之间制造矛盾和分歧,图谋建立排斥其他民族的纯而又纯的“大藏区”,是典型的极端民族主义和种族主义的表现。
——“高度自治”是图谋制造“国中之国”,完全违背中国宪法和国家制度
“高度自治”,又称“真正自治”、“名副其实的自治”,是十四世达赖集团宣扬“中间道路”的又一核心内容。表面上,“高度自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范围内,追求语言、文化、宗教、教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自治权”。但是,在十四世达赖集团关于“高度自治”的言论中,还清楚地包括破坏中国国家统一、主权和国家制度的内容,“高度自治”实质是建立不受中央政府约束的“国中之国”。
一是关于“自治政府”与中央政府的关系。“高度自治”宣称“除了外交和国防,其他所有事务都应由藏人负责并负有全权”,“自治政府”有权在外国设立“代表处”。这实质是要把“自治政府”置于不受中央政府约束的独立地位,推翻西藏自治区现行的各项政治制度而另搞一套。
二是关于西藏的军事防务。十四世达赖集团提出,“只有中共军队的完全撤退,才能开始真正的和解过程”,又提出,“应该召开地区性的和平会议,以确保西藏的非军事化”,企图把西藏变成“国际和平区”和“中印之间的缓冲区”,把中国内部事务变为国际事务。西藏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组成部分,中央政府在西藏驻军是国家主权的象征,也是国家安全的需要。十四世达赖集团反对中央政府在西藏驻军,再清楚不过地反映了其“西藏独立”的政治用心。
三是关于其他民族的权利。十四世达赖集团提出,必须“停止向西藏移民,并使移民入藏的汉人回到中国”。十四世达赖集团重要成员桑东2005年在一次讲话中声称:“整个藏人居住区要由藏人自己来行使民族区域自治权,汉人等其他民族就像客人一样,不应以任何形式约束我们的权利。”如前所述,在十四世达赖集团所谓“大藏区”范围内,特别是青藏高原毗邻地区,历史上就是中国各民族频繁迁徙的民族走廊,形成了交错居住、互相依存的局面。十四世达赖集团要让这片地区数以千万计的其他民族迁离世代居住的故土,透露出一种荒唐而恐怖的逻辑,即所谓的“高度自治”实现之日,就是青藏高原民族清洗之时。
四是关于“高度自治”与“一国两制”。十四世达赖集团声称要按照“一国两制”的办法,在整个“大藏区”实行“高度自治”,并且西藏情况更“特殊”,自治权利应当比香港、澳门更大。“一国两制”是中国为解决台湾问题以及香港、澳门问题,实现国家和平统一而提出的基本国策。西藏与台湾以及香港、澳门的情况完全不同。台湾问题是国共内战遗留下来的问题。香港、澳门问题是帝国主义侵略中国的产物,是中国恢复行使主权的问题。而西藏始终处在中央政府主权管辖之下,根本不存在以上问题。
由此可见,所谓的“高度自治”,“自治”是假,“独立”是真,目的是要否定中国对西藏的主权,建立不受中央政府管辖的“大藏区”。如此的“高度自治”,根本没有实现的基础和条件。
其一,“高度自治”根本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中国各民族关系的精神和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明确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48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本地方内各民族都享有平等权利。”十四世达赖集团的“高度自治”,根本无视西藏各民族的平等权利,是极端民族主义的表现。
其二,“高度自治”根本违背了中国现行国家结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建立时就继承了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全国拥有统一的宪法和法律体系。在中国,构成国家整体的组成部分是地方行政区域而不是成员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第58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各级地方政府都是中央政府的下级,必须服从中央政府的管理,不存在任何与中央政府法理上地位平等的权力主体。“高度自治”否定全国人大的最高权力,无视中央政府的权威,要求获得相当于国家层面的立法权,把地方对中央的隶属关系说成是政治实体之间的“合作”关系、对等关系。在中国,不存在中央和地方对等“谈判”、征得相互“同意”、建立“合作解决的途径”的问题。
其三,“高度自治”根本违背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政治制度。如前所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在自治区域内,各族公民享有平等的权利,各族公民权利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障。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离的一部分。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是一级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同时也是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5条规定:“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西藏作为中国的一个自治区,自然在中央政府的领导之下。十四世达赖集团企图通过“高度自治”根本否定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佛教教义中的“中观”思想原本是主张摒弃“实有”和“恶趣空”两种偏见,不走极端。然而,十四世达赖集团的政治主张,只是借“中间道路”之名,行“西藏独立”之实。十四世达赖的二哥嘉乐顿珠、弟弟丹增曲嘉以及其重要骨干桑东等“藏独”头目曾表示:“我们先求自治,然后再把中国人赶走!自治将是个起步。”“第一步先让西藏在自治的名义下半独立;第二步过渡到西藏独立”。所谓的“西藏流亡政府”新头目也对印度《对话》杂志表示:“西藏独立与西藏自治的观点并不矛盾,从辩证角度看,西藏独立是原则目标,西藏自治是现实目标。”为推行“中间道路”,分阶段实现“西藏独立”,十四世达赖集团极力包装自己,佯装迎合“世界潮流”,假借诸如“第三条道路”、“民族自决”、“民族自治”、“非暴力”、“双赢”等国际话语,把“藏独”诉求粉饰成追求公平正义与民主自由。然而,由于彻底脱离中国国情与西藏实际,根本违背中国宪法、法律和基本政治制度,不管怎么包装都是徒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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