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西藏的发展道路,是中华民族大团结之路
近代以来,由于帝国主义的侵略,西藏面临着是统一于中华民族大家庭还是从中华民族大家庭中分裂出去的两种命运。英国殖民者先后于1888年和1904年两次武装侵略西藏,强迫当时的中国清朝(1644-1911年)政府签订不平等条约,取得在西藏的大量特权。清朝灭亡后,英国殖民者积极培植西藏分裂势力,制造“西藏独立”问题。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西藏上层分裂分子和帝国主义势力加紧策划“西藏独立”,企图把西藏从中国分裂出去。中央人民政府根据西藏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决定采取和平解放西藏的方针,坚定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十世班禅等藏族各界爱国人士也纷纷发出解放西藏的呼吁,要求中国人民解放军进驻西藏,维护国家统一。1951年5月23日,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的代表签订《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以下简称《十七条协议》),西藏宣告和平解放。十四世达赖于10月24日致电中央政府主席毛泽东,表示:“西藏地方政府及藏族僧俗人民一致拥护,并在毛主席及中央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协助人民解放军进藏部队巩固国防,驱逐帝国主义势力出西藏,保护祖国领土主权的统一。”
和平解放使西藏摆脱了帝国主义侵略势力的羁绊,宣告了帝国主义制造“西藏独立”图谋的破产,实现了中华民族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大团结。和平解放还解决了达赖和班禅相互之间的历史遗留问题,促成了西藏内部的大团结。西藏和平解放后,中国政府逐步废除了外国在西藏长期享有的特权。1954年,中国和印度签订了《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的通商和交通的协定》,取消了印度继承的英国侵略西藏遗留下来的特权。1956年,中国和尼泊尔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尼泊尔王国保持友好关系以及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尼泊尔之间的通商和交通协定》,解决了西藏地方与尼泊尔历史上的遗留问题。
在此后的半个多世纪里,在中华民族大家庭中,西藏各族人民与全国各族人民同心同德,风雨同舟,建立起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民族关系,藏族与其他民族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谁也离不开谁。在维护国家统一、反对民族分裂的斗争中,西藏各族人民紧密团结在中央政府周围,经受住了各种困难和风险的考验,维护了中华民族的团结和国家统一。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进程中,西藏各族人民与全国各族人民共享国家发展成果和荣耀。
为帮助西藏摆脱贫穷落后状态,加快发展步伐,中央政府发挥社会主义制度和体制优势,举全国之力支援西藏建设,以优惠的政策和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不断为西藏的发展注入新的动力。60多年来,中央财政不断加大对西藏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1952-2013年,中央政府对西藏的各项财政补助达5446亿元,占西藏地方公共财政支出的95%。1980年以来,中央先后五次召开西藏工作座谈会,从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出发,对西藏的发展建设作出整体规划。从1994年中央第三次西藏工作座谈会开始,中央实施对口支援西藏的政策,安排60个中央国家机关、18个省市和17家中央企业对口支援西藏。20年来,先后有七批5965名优秀干部进藏工作,实施援藏项目7615个,投入援藏资金260亿元,主要用于改善民生和基础设施建设,为西藏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2010年中央第五次西藏工作座谈会后,中央政府按照省市财政收入的千分之一核定了17个援藏省市的援助资金量,并建立了稳定增长机制。
——新西藏的发展道路,是人民当家作主之路
把农奴主掌权的旧西藏改造为人民当家作主的新西藏,是西藏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和西藏各族人民的根本愿望。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框架内,西藏已走上现代民主之路,人民的各项政治权利得到充分尊重和保障。
在西藏,藏族和门巴族、珞巴族、纳西族、回族、汉族等民族,共同享有平等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权利。作为国家根本政治制度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各族人民行使民主权利的主要途径。目前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西藏自治区有21名代表,其中12名为藏族公民,门巴族、珞巴族虽然人口极少,也分别各有1名代表。人民政协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是中国人民实行协商民主的重要机构。目前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中,西藏自治区有委员29名,其中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委员有26名。在西藏自治区34244名四级人大代表中,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代表31901名,占93%以上,门巴族、珞巴族、纳西族、回族、壮族等均有自己的代表。西藏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44名组成人员中有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25名,14名常委会主任、副主任中有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8名。基层民主建设不断加强。在西藏,目前95%以上的村建立了村民代表会议制度,选举产生村民自治组织。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实现全覆盖,90%以上的村设立公开栏,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监督权。192个城镇社区全部建立了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社区居委会等社区组织,社区居民自治有充分的组织保证。
中国从国情出发,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西藏是中国的五个自治区之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西藏自治区享有广泛的自治权利,包括立法权、对国家有关法律的变通执行权、使用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人事管理权、财政管理权和自主发展文化教育权等。自1965年以来,西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先后制定了290多部地方性法规和具有法规性质的决议、决定,对多项全国性法律制定了适合西藏特点的实施办法。在婚姻制度方面,西藏自治区分别于1981年和2004年制定变通条例,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男女法定婚龄分别降低两岁,并规定对执行变通条例之前已经形成的一妻多夫和一夫多妻婚姻关系,凡不主动提出解除婚姻关系者,准予维持。在生育制度方面,根据《西藏自治区计划生育暂行管理办法(试行)》,西藏自治区对汉族干部、职工及家属实行“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的政策,而对藏族和纳西族、回族、壮族等民族干部、职工及户口在单位的家属城镇居民,一对夫妇可以有间隔地生育两个孩子,对农牧区的农牧民不限制生育数量,对门巴族、珞巴族以及夏尔巴人、僜人不提倡生育指标。西藏自治区在执行全国性法定假日的基础上,还将“藏历新年”、“雪顿节”等西藏传统节日列入法定节假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帮助民族自治地方从当地民族中大量培养各级干部、各种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干部中,应当合理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录取公务员时,要对少数民族考生予以适当照顾。目前,在西藏自治区干部队伍中,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干部占70.95%,其中县乡两级领导班子中,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占70.13%。西藏自治区历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和人民政府主席由藏族公民担任。在全国高考录取和国家公务员考试中,藏族等少数民族都享受加分政策。
——新西藏的发展道路,是各民族共同繁荣进步之路
几十年来,在中央政府的大力支持和全国各族人民的积极帮助下,经过西藏各族人民的团结奋斗,西藏的发展水平迈上新台阶,各项事业不断取得新成就。
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改善。2013年,西藏地区生产总值达到807.67亿元,农牧民人均纯收入达到6578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20023元。西藏绝大多数人口摆脱了延续上千年的贫困,基本达到了小康生活水平。2006年以来实施的农牧民安居工程全面完成,46.03万户、230万农牧民住上了安全适用的房屋。农牧民人均居住面积达30.51平方米,城镇居民人均居住面积达42.81平方米。人口大幅增长,2013年达到312.04万人,人均预期寿命为68.2岁,分别是20世纪50年代初期的三倍和两倍。在国家统计局、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和中央电视台联合举办的“CCTV经济生活大调查”中,拉萨市连续5年被评为中国幸福指数最高的城市。
教育卫生和社会保障事业全面发展。西藏在全国率先实现学前教育、城乡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15年免费教育,小学学龄儿童入学率达99.59%,初中毛入学率达到98.75%,高中阶段毛入学率达到72.23%。人口素质明显提升,基本扫除了青壮年文盲,15周岁以上人口人均受教育年限达到8.1年。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基本建立,现有医疗卫生机构6660个(含村卫生室)。以免费医疗为基础的农牧区医疗制度覆盖全体农牧民,政府经费补助标准2014年提高至年人均380元。在全国率先实现城乡居民免费健康体检。
现代化水平不断提高。现代工业和基础设施不断发展,建立起包括20多个门类、富有西藏特色的现代工业体系。以水电为主,地热、风能、太阳能等多能互补的新型能源体系全面建成。2013年,电力装机容量128万千瓦,用电人口覆盖率100%。以公路、航空、铁路、管道运输建设为重点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逐步完善。2014年,基本实现县县通公路、乡乡通公路,其中62个县通油路,青藏铁路延伸线拉萨至日喀则铁路建成通车。西藏已建成通航机场5个,8家航空公司在藏运营,开通国内航线45条。遍布全区的光缆、卫星和长途电话网全面建成,县以上基本实现3G通信技术全覆盖,基本实现乡乡通宽带、村村通电话。2013年年底,电话普及率达到98.1部/百人,互联网普及率为37.4%。
对外开放水平不断提高。西藏经济逐步由封闭型向开放型、由供给型向经营型转变,发展步伐基本上与全国同步。目前,西藏已经融入全国统一的市场体系,来自全国和世界各地的商品源源不断地进入西藏,西藏特色商品也大量进入全国乃至世界市场。2013年,全区进出口总额为33.19亿美元,赴藏旅游人数达到1291万人次,其中境外游客22万人次。
——新西藏的发展道路,是西藏优秀传统文化得到传承和弘扬之路
藏语言文字得到有效保护。西藏自治区分别于1987年、1988年、2002年通过立法,将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言文字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教育系统推行以藏语文授课为主的双语教学体系,所有农牧区和部分城镇小学实行藏汉语文同步教学,主要课程用藏语授课。中学阶段也同时用藏语文和汉语文授课,并在内地西藏班中学开设藏语文课。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入学考试中可以使用藏语文答卷。藏文字符计算机编码通过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藏文编辑系统、激光照排系统、电子出版系统得到广泛应用。藏语文在政治生活中得到广泛应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法规,西藏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发布的正式文件和公告都使用藏、汉两种文字。在司法诉讼程序中,对藏族诉讼参与人都使用藏语文审理案件,法律文书也使用藏文。国家在保护和发展藏语言文字的同时,也在包括西藏自治区在内的全国各地公民中推广、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促进各民族、各地区经济文化交流。
优秀传统文化得到保护和传承。西藏自治区制定《西藏自治区文物保护管理条例》、《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文物保护的布告》等,加强文物保护。现有各类文物点4277处,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55处,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391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978处,国家历史文化名城3座。布达拉宫、罗布林卡、大昭寺被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拉萨、日喀则、江孜被列为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西藏博物馆被列为国家一级博物馆,西藏档案馆收藏有300多万件重要历史档案。现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76处,自治区级323项,地市级76项,县级814项。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68名,自治区级350名,民间藏戏队117支。格萨尔、藏戏被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现代公共文化日益普及,广播电视综合覆盖率分别达到94.38%、95.51%。西藏所有行政村都有农家书屋、所有藏传佛教寺庙都有寺庙书屋。2011年,西藏设立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西藏文化产业发展。
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得到保障。西藏自治区存在藏传佛教、苯教、伊斯兰教和天主教等多种宗教,在藏传佛教内部还存在宁玛、噶举、萨迦、格鲁等不同教派。各民族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各种宗教、各个教派都平等地得到尊重和保护,实现了真正的宗教宽容。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西藏现有各类宗教活动场所1787座,住寺僧尼4.6万余人,活佛358名;清真寺4座,伊斯兰教信徒3000余人;天主教堂1座,信徒700余人。寺庙学经、辩经、晋升学位、受戒、灌顶、诵经、修行等传统宗教活动正常进行,每逢重大宗教节日都循例举行各种活动。信教群众家中普遍设有经堂或佛龛,转经、朝佛、请寺庙僧尼做法事等宗教活动正常进行。活佛转世作为藏传佛教特有的传承方式得到国家的尊重。1995年,西藏自治区按照宗教仪轨和历史定制,经过金瓶掣签,报国务院批准,完成了第十世班禅转世灵童的寻访、认定以及第十一世班禅的册立和坐床。2007年,国家宗教事务局通过《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了活佛转世。民主改革以来,已有60余名新转世活佛按历史定制和宗教仪轨得到批准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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