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疑
慈善法立法过程中四大争议焦点
慈善法11年历程,在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院长王振耀看来,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社会各界在思想理念上无法统一。
1 “大慈善”还是“小慈善”?
最核心的问题就是关于慈善的定义,何为慈善,慈善的概念是“大慈善”还是“小慈善”。
普遍观点认为,慈善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小慈善”指的是扶贫济困救灾,“大慈善”除此之外还包括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的发展、环境保护等。关于慈善法中慈善的概念是“大慈善”还是“小慈善”,这一争议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得不到解决。
慈善法草案公布后,草案规定了慈善活动的内容,包括扶贫济困、救助老幼病残;救助自然灾害;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发展;防治污染、保护环境;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活动。
可见,慈善法采用了“大慈善”的概念。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审议慈善法草案时,郑功成委员指出,草案解决了何为慈善这个关键性问题,为慈善事业的发展创造了条件。
2 个人能否公开募捐?
慈善法草案公布后,草案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采取公开募捐方式开展公开募捐”。这一项规定被广泛解读为“个人不得通过互联网募捐”,引起公众关注,有部分公众质疑,这样的规定堵塞了个人通过网络求助的通道。
草案二审稿对一审稿的规定做了一定调整,表述为“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开展公开募捐,募得款物由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管理”。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阚珂表示,个人募捐难以规范管理,相关部门也无法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如南京“柯蕾”事件、安徽女子谎称“因救人被狗咬”募款事件、广西女子谎称父亲在天津爆炸中丧生募捐事件等,都表明个人募捐需要规范。
阚珂表示:“慈善法目前并不提倡个人公开募捐,捐款人想要捐给谁法律没有限制,但如果受益的个人发生滥用善款等行为,只能对他进行道德上的谴责,法律上无法管理,所以,我们希望慈善活动能够通过慈善组织来做,这样依法募捐、有法可依。”
3 公募权应该放开多大?
草案一审稿中规定,“依法登记满两年、运作规范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原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行政管理区域内进行,但捐赠人的捐赠行为不受地域限制”。
一审稿中关于公开募捐的层级、地域限制一度遭到质疑和批评。之后,草案二审稿中规定,慈善组织通过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以及举办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开展募捐的,应该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内进行,对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开展募捐不做地域限制。
草案二审稿保留了慈善组织获得公募资格需要两年考察期的规定。有学者认为,设置考察期没有必要,不过也有学者表示,设置两年的考察期相当于一个准入门槛,有利于规范公募领域的秩序,在慈善事业初步迈入规范性管理的阶段设置限定无可厚非。
总体来说,不少学者表示,目前我国慈善事业还处在初级阶段,草案在开放公募权的规定上已经有很大突破,但公募权越来越开放是必然趋势。
4 税收优惠如何规定?
一审草案规定,慈善组织及其取得的收入享受税收优惠;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境外捐赠用于慈善活动的物资,依法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部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在草案一审时表示,一审稿对于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过于原则,有关慈善的税收优惠政策应该在草案中规定得更明确一些。
草案二审稿增加了两点税收优惠政策:一、国家对开展扶贫济困的慈善活动,实行特殊的优惠政策;二、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阚珂表示,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是和有关部门研究商量过的,“首先大家都是赞成给予优惠的,具体需要商量的就是通过什么形式来规定,是通过慈善法来规定还是通过税法来规定。”
2005年9月
民政部正式向全国人大和国务院提出起草慈善事业促进法的立法建议
2009年
民政部向国务院法制办提交立法草案,慈善法就此进入立法程序
2013年11月
慈善法被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第一类项目,并最终确定由全国人大内司委牵头起草
2014年2月
全国人大内司委召开慈善立法领导小组第一次全体会议,研究立法时间表和法律案框架
2014年年底
有5部慈善法民间建议稿同时公布
2015年年初
慈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形成
2015年10月
全国人大内司委将慈善法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
2015年12月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慈善法草案进行了再次审议
2016年3月
全国人大常委会将慈善法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
(责任编辑:永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