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停车免费可以免责吗?(以案说法)
【案件】罗先生自驾到外地旅游,途经某地天色已晚,便入住当地一家酒店。罗先生按酒店的指示,将自己开来的车停放在了酒店后面的停车场内。然而,当第二天罗先生准备开车离店时却发现,自己汽车的车窗不知被谁砸了个大窟窿。罗先生跟酒店进行交涉,认为正是因为其存在管理上的过失才导致了车辆受损。但酒店方面坚持认为,自己只是负责提供住宿,酒店后面的停车场是免费的,没有看管车辆的责任。罗先生的汽车是由第三人损坏,应该通过报警找第三人索赔。沟通无果的罗先生将酒店起诉至法院。
【说法】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其中指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法院认为,罗先生在酒店里进行了住宿等消费活动,双方之间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酒店背后的停车场虽免费,但罗先生是按酒店工作人员的指示停放车辆,因此对罗先生所驾驶车辆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就成了酒店所提供服务的附随义务。
尽管如此,由于导致罗先生车辆损失发生的直接原因是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因此罗先生要求酒店赔偿全部损失没有依据。鉴于罗先生的车辆遭受损失并非偶然,而是因为酒店在停车场管理方面确实存在纰漏和盲区,才给了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法院据此判定酒店承担三成责任。
法官提醒,实践中住客在酒店住宿、餐厅用餐时,诸如手机钱包被盗、因发生争执导致意外伤害等问题时有发生,对于由此引发的纠纷,法院在审理中对于酒店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的认定往往成为焦点。需要注意的是,酒店等公共场所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并非是没有界限、无限扩大的,而是在一个“合理限度范围内”。这种“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在法院审查中一般体现在宾馆、商场等公共场所不应出现危险隐患、设计缺陷和人为的管理混乱,如果出现上述问题导致他人损害后果的,一般被认定为“存在过错”和“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本报记者 张璁 整理)
《 人民日报 》( 2019年06月06日 19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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