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简体 | 繁体 注册 | 登录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社会 >

中国18城制定控烟法规 多地“无烟日”无禁售规定

时间:2016-06-01 09:12来源: 中国新闻网
  5月29日,北京奥林匹克公园,“鸟巢”悬挂起巨幅禁烟标志及禁烟标语,迎接5月31日“世界无烟日” 的到来。中新社发 玉龙 摄 图片来源:CNSPHOTO
  6月1日,被称为“史上最严”的北京控烟条例实施刚满一年。中新网(微信公众号:cns2012)记者梳理发现,全国已有18个城市制定了地方性控烟法规,其中多为直辖市和省会城市。
  在国家层面的控烟工作上,《国务院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把《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送审稿)》列入今年力争完成的立法项目。国家卫计委官员表示,国家级控烟立法已进入最后阶段。
  禁烟场所:北京深圳最严格
  记者梳理发现,在禁烟场所的设定上,北京与深圳最为严格。北京明确规定,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内区域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该规定被戏称为“凡是有顶的地方都不能抽烟”。
  深圳比北京略有放宽,规定室内工作场所、室内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但歌舞娱乐场所、休闲服务场所在2016年12月31日之前可以除外。
  与北京、深圳相比,其他城市对禁烟范围的划定有所收窄。多数城市在具体列出“禁止吸烟场所”的同时,还划定了不完全禁烟的“限制吸烟场所”。
  以杭州为例,规定幼儿园、医疗机构、会议室、地下人行通道等场所禁止吸烟,而商场的营业区域、公共交通工具的等候区域、机关事业单位的办公室等地可以按要求划定吸烟区或者设置专用吸烟室。
  对于关注度较高的餐馆控烟问题,北京、深圳、青岛、长春、南宁等地要求禁烟,上海、广州等要求一定规模以上的餐馆设吸烟区,兰州鼓励在餐馆设无烟区,鞍山则无明确要求。

  资料图:北京一家餐厅为实施无烟行动,将餐厅内的烟灰缸全部收齐,由几名工作人员将其砸碎。陈健男 摄 图片来源:CFP视觉中国
  个人罚款:多地最高罚200元 唐山仅10元
  记者注意到,北京等多地对违反控烟法规的个人、场所经营者和管理者均有罚款规定,克拉玛依没有明确的罚款要求。
  针对违反法规的个人,北京、上海、天津等多地最高罚款200元,广州、杭州、鞍山、银川等地罚50元,福州罚20元,唐山罚10元,克拉玛依仅要求“对违反规定吸烟者进行劝阻教育,对不听劝告者责令其离开。”
  对场所经营者和管理者的罚款额度比个人高,多地在几千元至1万元之间。其中,广州、深圳、青岛、西宁等地对“情节严重者”最高处以3万元罚款。
  部分城市对违反规定的烟草制品销售者处以罚款。值得注意的是,北京、深圳等地特别提到禁止通过信息网络非法销售烟草制品,北京的最高处罚额度高达20万元。
  广州杭州等地要求“世界无烟日”禁止售烟
  在18个城市中,广州、杭州、鞍山三地明确禁止烟草制品销售者在“世界无烟日”售烟。
  广州规定,烟草制品销售者(含个体摊档)应当在每年5月31日“世界无烟日”停止售烟一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开展对“世界无烟日”停止售烟的宣传,并且加强对烟草制品销售者在“世界无烟日”停止售烟的监督。
  深圳、天津、青岛、兰州、长春、西宁和福州鼓励或倡导在“世界无烟日”停止售烟。天津规定,应集中开展控制吸烟宣传,并倡导烟草制品销售者停止售烟一天、吸烟者停止吸烟一天。
  北京、上海、哈尔滨等地则没有对“世界无烟日”的控烟有特别的规定。

  资料图。图片来源:东方IC 版权作品 请勿转载
  卫计委:国家级控烟立法已进入最后阶段
  国家层面的控烟立法工作也在进行。2014年,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把国家卫计委起草的《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送审稿)》向公众征求意见。今年3月份,《国务院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把该条例列入今年力争完成的立法项目。
  5月30日,国家卫生计生委新闻发言人、宣传司司长毛群安在世界卫生组织和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共同主办的“国际控烟和立法高峰论坛”上表示,目前国家层面的立法已进入最后阶段。
  毛群安指出,前不久,国家卫生计生委委托中国控烟协会作为第三方对北京控烟条例实施一年的成效做了评估,公众支持度和大家遵守的比例大大提高。他说,北京的控烟立法有独到之处,这坚定了实施国家层面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的决心。
  北京市爱卫会办公室主任刘泽军近日在接受中新网记者采访时表示,北京控烟条例对国家级控烟立法有促进作用。他说,从北京的工作经验来看,与保留吸烟区相比,全面禁烟是更好的措施。(邱宇)
(责任编辑:永吉)
------分隔线----------------------------

人民在线新媒体| 人民在线杂志 | 联系我们 | 人才招聘 | 网站声明 | 法律顾问 | 人员查询

人民在线新媒体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主办:人民在线杂志社

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45号4号楼(国务院国资委商业机关办公大楼) 香港湾仔骆克道315-321号骆基中心23楼

ICP备案号:京ICP备12036689号-1 京公安网备110105020222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