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2020年1月31日15时30分许,社区志愿者许某在上海市闵行区一小区门口根据社区安排开展疫情联防工作期间,访客毛某驾驶车辆欲进入该小区。根据该社区疫情防控工作规定,非小区车辆不得进入小区。许某遂向毛某解释了相关规定并要求毛某予以配合。毛某随即打电话通知住在该小区内的被告人凌某及妻子吴某到场。
被告人凌某及吴某到场后对志愿者阻拦外来车辆进入小区的疫情防控规定不满,肆意纠缠、辱骂、推搡被害人许某,同时拒不听从小区保安及其他围观人员劝阻,致使矛盾不断升级。后被告人凌某趁被害人许某不备,徒手将许某摔倒在地并骑坐在许某身上对其实施殴打,致使许某全身多处软组织伤、腰5椎体压缩性骨折,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虽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具有从轻处罚情节,但是,在目前疫情防控的非常时期,维护良好的疫情防控秩序是维持社会管理秩序的首要内容,凌某肆意破坏疫情防控秩序的行为是对社会管理秩序的最严重破坏,应从重处罚。
法庭当庭宣判,对被告人凌某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
为配合防疫要求,避免聚集性感染,该次庭审通过网络视频实现远程“云审判”。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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