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4月13日,定远县纪委收到一封律师事务所发来的函件,内附其代理人孙某某的举报信,简要内容是:某房产开发公司总经理刘某某长期向国土资源系统多名干部行贿,曝出其给朱迎峰送钱和车的事实。举报人孙某某是该房产开发公司员工,因犯故意杀人罪被一审判处死刑。
经查,2012年秋天,朱迎峰以方便看望在山东济南读书的儿子为由,向刘某某借用了一辆轿车使用至2014年6月。借用期间,车辆的保养维护费用由刘某某承担。此外,朱迎峰任定远县国土资源局规划耕地保护股副股长兼土地开发复垦整理中心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刘某某经营的公司在定远县的土地复垦项目提供方便和关照,收受刘某某贿送的现金30万元。
2016年7月,朱迎峰因犯受贿罪被明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四万元,对其退缴在案的赃款三十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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