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卢义杰 《 中国青年报 》( 2016年03月10日 02 版)
3月9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对慈善法草案进行说明。这已是慈善法草案的三审稿,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梳理了该版本与草案一二审稿的增减之处。
草案第24条规定,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也可以同时在其网站发布募捐信息。
这比二审稿规定的门槛低一些。二审稿规定,在省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的慈善组织才可在其网站发布募捐信息。
慈善募捐可以分为哪些?二审稿规定,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非公开募捐”。
草案则把“非公开募捐”一词改为“定向募捐”,并规定:“慈善组织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向特定对象进行定向募捐。慈善组织开展定向募捐,应当在发起人、理事会成员和会员等特定对象的范围内进行,并向募捐对象说明募捐目的、所募款物用途等事项。”
不过,定向募捐不可以采用互联网公开募捐的方式。草案明确:“开展定向募捐,不得采取或者变相采取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方式。”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注意到,三审稿新增了对慈善组织的财产规定:“慈善组织应当积极开展慈善活动,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并遵循管理成本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
该条款也进一步明确了基金会的规定:“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百分之七十;管理成本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五。”
除此之外,草案还继续放宽慈善信托的受托人资格。草案规定,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可以由委托人确定其信赖的慈善组织或者信托公司担任。在二审稿中,慈善组织才能作为慈善信托受托人。
此次草案,还增加了关于募捐的两个规定。
第一是关于募捐方案提前备案,草案规定,若慈善组织未依法报备募捐方案,将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
另一新条款则是剑指骗捐:“开展募捐活动,应当尊重和维护募捐对象的合法权益,保障募捐对象的知情权,不得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
如果此次慈善法草案顺利通过,这部被认为分量很重的法律,将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本报北京3月9日电
(责任编辑:永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