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杀熟”本质上是企业对于数据权益、算法权力和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要有效遏制“大数据杀熟”现象,需在现有的约谈、处罚整改等监管形式上,进一步完善市场和技术规制。
三个滥用
关于“大数据杀熟”的本质,可以总结为三个“滥用”:滥用数据权益、滥用算法权力和滥用市场地位。
从数据维度来看,“大数据杀熟”是经营者对于数据权属的争夺和滥用。
消费者在互联网平台消费过程中会产生个人信息、购买产品信息、商品流转信息等数据。由于消费数据存储于平台的系统和服务器中,因此常常为企业所掌控。
“大数据杀熟”行为就是基于企业对于相关数据的滥用从而获得消费者的个人画像,并实施区别定价进行“杀熟”。目前,关于企业对消费数据规范使用的问题,国家层面还没有清晰的法律规定。在规制缺失和商业利益的驱使下,一些企业肆无忌惮地对数据进行分析和滥用。
从算法维度来看,“大数据杀熟”是经营者对算法和技术的滥用。
算法的优化和技术的进步,本应用于为消费者提供更精准更高效的服务。但在互联网世界中,一些经营者利用算法的高技术性和高隐蔽性,采用歧视性的算法匹配侵犯消费者的权益。
从市场地位维度来看,“大数据杀熟”是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平等交易。
目前,发生“大数据杀熟”的互联网平台多是在市场上占有较多份额、在一些特定服务行业内具有相对优势的企业。商业平台基于大数据和算法技术,凭借市场地位设置不平等的交易条件,区别对待消费者,是一种滥用市场支配行为。
三个对策
为有效治理“大数据杀熟”现象,可通过明确数据权益边界、推进算法透明机制、抑制市场支配地位等予以遏制。
第一,明确数据权益边界。
比如,可要求经营者明确向用户及监管部门告知平台收集用户数据的目的、手段、范围、用途等,扩大用户知情权范围,尤其对数据是否会被用于定价须进行详细说明。
又如,强调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不得对个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等等。
第二,推进算法透明机制。
比如,进一步引导企业将算法伦理内化为企业准则,建立完善企业内部的算法管控制度,积极破解算法权力滥用的问题。
第三,抑制市场支配地位。
反垄断问题一直是对互联网平台监管的焦点之一。正常情况下,对于实施“大数据杀熟”的企业,消费者感知到其杀熟行为后可以选择其他平台。但是,一旦实施“大数据杀熟”的企业形成市场支配地位,消费者就无法选择,只能被迫继续使用其产品或服务。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对不公平价格行为、“大数据杀熟”等情况予以明确界定。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出台具体措施,进一步抑制互联网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有效治理“大数据杀熟”现象。
(徐涛 尤建新 作者单位: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