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多互联网企业以大数据为底层技术来驱动各项业务,如何测算业务收入中大数据带来的精准转化比例都存在一定困难。
日前证监会科技监管局局长姚前表示,第三方平台企业掌握大量用户数据,就像掌握了宝贵的矿产资源。平台价值来源于用户,所以用户理应享受平台创造的收益。虽然平台企业在发展最初阶段,会向用户发放优惠券和消费红包,但更多只是一种营销手段。作为价值创造来源,用户却未能真正享受平台收益。因此,基于上述“用户创造价值”理念,作为公众代表,政府有必要像征收自然资源税一样,对平台企业征收数字服务税。
有关“数字税”的概念,近期关注度最高的是欧盟向互联网企业征收数字税,欧盟15日公布规范有关数字服务的两项重要法案《数字服务法》和《数字市场法》。法案中对互联网公司等数字服务巨头征收数字税的规定,被认为是直接针对谷歌、亚马逊、苹果、脸书等美国公司。近来,法国等多国还宣布要对美国巨头征收数字税。
不过,欧盟征收的数字税其实与证监会官员所称的数字税是两个概念。欧盟数字税主要是因为以往互联网公司只需在欧洲的总部一次性缴税即可,因此不少美国互联网公司为了避税,纷纷选择到税率较低的国家去建在欧总部,引发欧盟其他国家的不满,才有了数字税的产生。而我国证监会官员所提的数字税,实际上是因为大平台数据商用日趋明显,数据交易类似于矿产交易,就产生了经济产出,那么就应该依法纳税。
实际上,数字经济所带来的市场规模日趋壮大,2019年中国数字经济规模已达31.3万亿元,数据成为新的生产要素,数字经济成为经济增长重要力量。尤其是互联网企业,越来越普遍运用大数据来预测市场需求、进行用户行为分析、由此作为定制化产品和服务的基础。数据变得越来越值钱,各类数据的商用化频率提高,《2019中国大数据产业发展白皮书》预测,从2016-2021年,大数据产业规模增长5230亿元,5年复合增长率达23.2%。
由此可以看出,无论是企业之间的直接数据交易规模,还是大数据与传统产业融合所带来的间接经济产值都蔚为可观。而对于这部分数据资产的管理,也就有了“大监管”的呼声。
不过,如果向互联网企业征收数字税,其最大难点在于数据商用的量化。比如,众多互联网企业以大数据为底层技术来驱动各项业务,如何测算业务收入中大数据带来的精准转化比例?假设征收数字税,这一数据口径是由互联网企业提交给相关部门,还是相关部门采取某种方式予以核查?
其次,随着实体经济与互联网的融合,就会出现互联网企业与传统企业合作共享大数据资源的现象。那么,一旦征收数字税,是对此类大数据按照统一标准进行征收,还是要加以区分?而如何区分,其所带来的技术难度也相当之大。
第三,由于数字经济的勃兴,越来越多的地方开始重视这一新兴产业,也加速推进大数据平台建设和数据整合。地方大数据平台可能会同时接入政府公共服务数据、互联网企业数据以及其他类型企业及机构数据,由此产生的大数据商用效益,是否也该征收数字税?
可以看出,未来大数据商用将逐步走向各类来源的数据共享、共用,单独甄别出来自互联网企业的数据,并且要根据其商用量化程度来征税,存诸多挑战。因此,未来是否会对互联网企业征收数字税,采取何种方式才能达到监管投入与产出的平衡,还有待相关部门加以研究和探讨。
□毕舸(财经评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