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日,由法治日报社《法人》杂志主办的“网络司法拍卖异议案例研讨沙龙”在京举办,本次沙龙以“丰宁集成矿业公司采矿权拍卖规则被修改”等司法拍卖中被提起异议的执行案例作为切入点,就网络司法拍卖中的各类“异议案例”的拍卖规则设定、拍卖基本原则、拍卖法理依据、撤销程序等问题进行研讨。
位于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的丰宁集成矿业公司,由于几起合同纠纷,成为被执行人。2020年1月,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在对集成矿业公司的采矿权的第一次网络司法拍卖中,出价最高者(1.6927亿元)未在规定时间交款,出现了悔拍情形,由此进入重新拍卖。
在重新拍卖前,丰宁县人民法院设定了一套新的竞拍规则。“竞买须知”第十三条特别规定,因本案已出现了悔拍的情况,为避免再次出现悔拍以及线下拍卖围标的情况,制定规则如下:如本次拍卖的出价最高者未按规定时间付款,即买受人未如期付款,则以出价第二高者为本次拍卖的买受人,出价第二高者拒绝买受或同意买受但未按期付款,则以出价第三高者为本次拍卖的买受人,以此类推,直至成交。
重新拍卖后,出价最高和第二高的竞买人均未在规定时间内交款,依据修订后的拍卖规则,第三出价高者以6267.19万元成交。集成矿业公司对这一结果不服,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承德中院驳回了该申请,称丰宁法院在第一次拍卖的竞买人悔拍的情况下制定成交规则,并在平台公示信息详细披露,各竞买人充分知晓规则,在第一、第二位出价高者悔拍后,裁定采矿权归第三顺位所有,并无不当。
与会专家认为,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25条的规定来看,拍定人悔拍的,法院应当重新拍卖。丰宁法院在“拍卖须知”中明确不进行重新拍卖,更改司法拍卖的基本规则,违反了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也不符合法理。基层法院一旦修改了司法拍卖的竞拍规则,意味着每家法院的拍卖规则都可能会不同,竞买人必须要认真阅读每家法院的公告,将大大提高交易成本。拍卖的功能是发现标的物真正的市场价值。如果改变拍卖规则,不由出价最高者获得,而是寻找中间价格,就失去了拍卖的意义。按照丰宁法院确定的顺位推后的拍卖规则,可能会产生反向激励作用:如果拍卖只有三家参与,竞买人可以人为操作前两家抬高价格,第三家拉低价值,存在着巨大的风险。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肖建国、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常鹏翱、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邱美星、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晓兵、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谭秋桂等专家出席本次沙龙并参与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