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备受社会关注的河南泌阳“11.11”灭门案10月18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蔡秋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蔡秋生及其法定代理人蔡有法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景、周平、周改、周俊、禹业路经济损失111994元。
法院审理查明,蔡秋生因怀疑在东莞打工时,由于周俊夫妇致其被工厂辞退,遂产生杀死周俊家人的念头。2017年11月11日上午8时许,蔡秋生来到周俊父母家院内,从其大门楼西边的墙边拿了一把木柄镢头,朝正在大门楼里站着的被害人周新哲、陈秀芝头部夯了数下,之后蔡秋生来到厨房,又用镢头分别朝在厨房灶台边的周长毛和周静头部夯了数下,致四人当场死亡。周长毛、陈秀芝、周新哲、周静头面部受钝器打击致颅脑崩裂死亡。经精神病院医学鉴定,蔡秋生作案时患精神分裂症,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蔡秋生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致四人死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犯罪性质极其严重,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犯罪后果极其严重,在当地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给被害人家属带来了无法抹去的伤害。蔡秋生作案时仍有较强的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作案思路清晰,目标明确,作案后为掩盖罪行,把被害人家大门锁住,然后逃回家中取钱物准备外逃,具有很强的反侦查能力,认罪态度不好,没有悔罪表现。虽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初犯,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综合考量蔡秋生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肖国清 郭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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