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篇名为《编造青梅竹马故事的“知乎女神”是啥样男子?》的帖子在网上引起热议。一名26岁的男子,从2014年底至2016年初,利用知乎的网络平台,杜撰了“童谣”、“小言”和“CK小小”三个身份,在知乎拥有数以万计的关注者,这名男子进而利用“知乎女神童谣”的影响力,在网络上编造生病等桥段,以博得别人的同情心,骗取钱财,其支付宝账号先后获得别人转账24万余元,最终,这名男子因其诈骗行为被绳之以法。那么,这种利用网络平台筹钱的行为性质是什么?类似行为存在哪些陷阱?应当怎样避免掉入陷阱?接下来本文将展开探讨有关问题。
四种众筹“吸金”模式受追捧
现代社会资金流通日益加速,“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的观念深入人心,“众筹”这一概念正是在人们对资金需求量骤然增大和“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双重因素作用下应运而生的。
众筹,是由国外英文crowdfunding翻译得来,指大众或者群众筹资。需要筹集资金的人通过专门的网站平台或者微博、微信等网络社交平台,发起项目,快速筹集别人的资金供自己使用。众筹的本质是一种民间融资途径,区别于其他融资途径的是,众筹能快速吸引到资金投入项目,因而受到热捧。
按照回馈方式的不同,众筹一般可以分为四种模式:一是捐赠模式,即筹集资金的人不用向提供资金的人做出任何回馈,提供资金的人仅仅出于同情、献爱心或社会人际关系等动机投入资金;二是奖励模式,即在项目完成后,筹集资金的人给提供资金的人一定的项目产品等作为回馈;三是债权模式,筹集资金的人与提供资金的人之间形成借贷关系,当项目完成或取得阶段性成果时,由筹集资金的人按约定返还借款给提供资金的人;四是股权模式,即筹集资金的人将资金用于项目开发后,提供资金的人可以获得项目的股份作为回馈等。
可以看出,除了捐赠式众筹不需要回馈外,其他三种众筹模式都要求筹集资金的人向提供资金的人给予回馈。正是基于这一点,捐赠式众筹,成为众多心怀不轨之人图谋不义之财的试验田,并且屡试不爽,而法律规制在捐赠式众筹这里恰恰存在盲点。
法律的灰色空间——个人捐赠式众筹
当下,与个人捐赠式众筹相关的法律规制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明确了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是接受捐赠的合法主体,但是并没有规定个体是否可以发起募款接受捐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规定的赠与行为与个人捐赠式众筹行为相近,但个人捐赠式众筹具有自身的特点,不能完全适用《合同法》。可以看出,个体发起的捐赠式众筹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制,募款行为难以考量,募款情况纷繁各异,在这块法律的灰色空间里,充斥着各种不确定性和陷阱,众多问题有待解决。
一是改变募款初衷的行为认定。例如,募款行为人初衷是为了看病而发起网络众筹,结果把众筹得到的钱拿去做其他的事,改变了募款的用途,这种行为可能属于附条件赠与合同的违约行为,也可能构成欺诈。
二是超过募款预期数额的行为认定。例如,募款行为人预期募集10万元,结果因为没有及时终止募款行为,或者募款信息不对称等因素,最后众筹到20万元,那么多出来的10万元属于募款行为人还是应当退回捐款人存在疑问,另外,这种众筹行为也可能构成欺诈。
三是区别于刑事犯罪认定。个人捐赠式众筹的构成要素是募款个人主体、捐赠群众主体、网络平台、募款目的、募款数额五个因素,当中,募款目的和募款数额一般是特定的。如果募款个体通过网络众筹是为了“圈钱”供自己挥霍,募款情形不真实,即募款初衷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募款中途产生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意图,并且达到一定数量的,可能构成刑事诈骗罪。
个人捐赠式众筹为何遭诟病
捐赠式众筹,堪称四种网络众筹模式中“最有人情味”的众筹模式,但其遭受诟病之多,却远远超过其他三种众筹模式,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发起个人捐赠式众筹的随意性。由于缺乏对捐赠式众筹内容的法律监管,发起捐赠式众筹和提供捐赠资金两方面行为都是自发性的,但凡能勾起大众同情心的事情,都能成为发起捐赠式众筹的事由,于是微信朋友圈里经常出现“某某身患重病,请求大家伸出援助之手”的帖子,更有甚者,为了筹集钱款实现一己私欲,胡编乱造出感人的故事,在网络上散播从而完成“圈钱”行为。
二是个人捐赠式众筹的信息不对称性。由于网络的虚拟性,提供捐赠资金的人并不能掌握接受赠款人的实际情况,时而发生“误捐”行为,即需要捐款的事由已经不存在了,但是最新事态消息并没有得到及时公布,导致公众仍然以为需要捐款的事由还存在,继而持续捐款,而接受赠款的人则不劳而获、坐享其成。
三是个人捐赠式众筹的流程不公开性。捐赠式众筹募集钱款是通过互联网实现的,而钱款的募集过程和使用去向却是封闭性的,并没有向捐款大众公开,导致一出出“诈捐门”被爆出后,捐款大众渐渐心灰意冷,捐款式众筹被口诛笔伐,让真正需要援助的人被淹没在讨伐声中,无人问津。
法律规制构筑安全屏障
怎样对症下药,防范风险,规范个人捐赠式众筹?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构筑安全屏障:
其一,增加个人捐赠式众筹准入和退出机制的法律规定。既然个人发起的捐赠式众筹具有社会救济功能,有很强的实用性,法律应当承认其合法性,同时,通过立法明文规定哪些情形可以发起个人募款,控制准入门槛,使名为募款实为诈骗、鱼目混珠的人无路可走。同时,明确个人通过网络发起募款的退出机制,规定个人募款行为的截止点为预期募款数额实现之时,并命令募款发起个体向公众作出募款结束声明。
其二,对捐赠式众筹的发起个体进行法律规制。明确要求个体发起捐赠式众筹时,公开募款流程和善款去向,使募捐全过程暴露于阳光之下。如果发生改变善款用途的情形,或者募款已经达到预期数额的情形,要通过有效途径告知捐款大众。从捐款式众筹的发起人源头进行管理,既有效防止诈骗行为的发生,又实际发挥善款的救急作用。
其三,加大对提供善款人群的保护力度和宣传教育。在个人捐赠式众筹中,法律最应当保护的是无偿提供善款的群体,他们撑起奉献爱心的社会风向标,一旦他们遭受欺骗,法律应当通过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三重门”对捐款人提供立体式保护,给捐款大众吃“强心丸”。同时,加大捐赠式众筹风险防范宣传,擦亮群众的眼睛,使大家在献爱心的同时,加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甄别真假募捐的能力。
在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时代,网络众筹的发展势不可挡,个人捐赠式众筹在网络环境中日渐增多,网络诈骗事件随之甚嚣尘上,“知乎女神”入狱事件不是偶发性的,法律规制应当紧跟时代发展步伐,通过立法和拟定规章制度弥补法律空白,推动法治建设,从而净化网络环境,促进募款个体能及时得到援助,保护捐款大众的爱心不被践踏。
(作者单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四种众筹“吸金”模式受追捧
现代社会资金流通日益加速,“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的观念深入人心,“众筹”这一概念正是在人们对资金需求量骤然增大和“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双重因素作用下应运而生的。
众筹,是由国外英文crowdfunding翻译得来,指大众或者群众筹资。需要筹集资金的人通过专门的网站平台或者微博、微信等网络社交平台,发起项目,快速筹集别人的资金供自己使用。众筹的本质是一种民间融资途径,区别于其他融资途径的是,众筹能快速吸引到资金投入项目,因而受到热捧。
按照回馈方式的不同,众筹一般可以分为四种模式:一是捐赠模式,即筹集资金的人不用向提供资金的人做出任何回馈,提供资金的人仅仅出于同情、献爱心或社会人际关系等动机投入资金;二是奖励模式,即在项目完成后,筹集资金的人给提供资金的人一定的项目产品等作为回馈;三是债权模式,筹集资金的人与提供资金的人之间形成借贷关系,当项目完成或取得阶段性成果时,由筹集资金的人按约定返还借款给提供资金的人;四是股权模式,即筹集资金的人将资金用于项目开发后,提供资金的人可以获得项目的股份作为回馈等。
可以看出,除了捐赠式众筹不需要回馈外,其他三种众筹模式都要求筹集资金的人向提供资金的人给予回馈。正是基于这一点,捐赠式众筹,成为众多心怀不轨之人图谋不义之财的试验田,并且屡试不爽,而法律规制在捐赠式众筹这里恰恰存在盲点。
法律的灰色空间——个人捐赠式众筹
当下,与个人捐赠式众筹相关的法律规制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明确了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是接受捐赠的合法主体,但是并没有规定个体是否可以发起募款接受捐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规定的赠与行为与个人捐赠式众筹行为相近,但个人捐赠式众筹具有自身的特点,不能完全适用《合同法》。可以看出,个体发起的捐赠式众筹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制,募款行为难以考量,募款情况纷繁各异,在这块法律的灰色空间里,充斥着各种不确定性和陷阱,众多问题有待解决。
一是改变募款初衷的行为认定。例如,募款行为人初衷是为了看病而发起网络众筹,结果把众筹得到的钱拿去做其他的事,改变了募款的用途,这种行为可能属于附条件赠与合同的违约行为,也可能构成欺诈。
二是超过募款预期数额的行为认定。例如,募款行为人预期募集10万元,结果因为没有及时终止募款行为,或者募款信息不对称等因素,最后众筹到20万元,那么多出来的10万元属于募款行为人还是应当退回捐款人存在疑问,另外,这种众筹行为也可能构成欺诈。
三是区别于刑事犯罪认定。个人捐赠式众筹的构成要素是募款个人主体、捐赠群众主体、网络平台、募款目的、募款数额五个因素,当中,募款目的和募款数额一般是特定的。如果募款个体通过网络众筹是为了“圈钱”供自己挥霍,募款情形不真实,即募款初衷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募款中途产生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意图,并且达到一定数量的,可能构成刑事诈骗罪。
个人捐赠式众筹为何遭诟病
捐赠式众筹,堪称四种网络众筹模式中“最有人情味”的众筹模式,但其遭受诟病之多,却远远超过其他三种众筹模式,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发起个人捐赠式众筹的随意性。由于缺乏对捐赠式众筹内容的法律监管,发起捐赠式众筹和提供捐赠资金两方面行为都是自发性的,但凡能勾起大众同情心的事情,都能成为发起捐赠式众筹的事由,于是微信朋友圈里经常出现“某某身患重病,请求大家伸出援助之手”的帖子,更有甚者,为了筹集钱款实现一己私欲,胡编乱造出感人的故事,在网络上散播从而完成“圈钱”行为。
二是个人捐赠式众筹的信息不对称性。由于网络的虚拟性,提供捐赠资金的人并不能掌握接受赠款人的实际情况,时而发生“误捐”行为,即需要捐款的事由已经不存在了,但是最新事态消息并没有得到及时公布,导致公众仍然以为需要捐款的事由还存在,继而持续捐款,而接受赠款的人则不劳而获、坐享其成。
三是个人捐赠式众筹的流程不公开性。捐赠式众筹募集钱款是通过互联网实现的,而钱款的募集过程和使用去向却是封闭性的,并没有向捐款大众公开,导致一出出“诈捐门”被爆出后,捐款大众渐渐心灰意冷,捐款式众筹被口诛笔伐,让真正需要援助的人被淹没在讨伐声中,无人问津。
法律规制构筑安全屏障
怎样对症下药,防范风险,规范个人捐赠式众筹?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构筑安全屏障:
其一,增加个人捐赠式众筹准入和退出机制的法律规定。既然个人发起的捐赠式众筹具有社会救济功能,有很强的实用性,法律应当承认其合法性,同时,通过立法明文规定哪些情形可以发起个人募款,控制准入门槛,使名为募款实为诈骗、鱼目混珠的人无路可走。同时,明确个人通过网络发起募款的退出机制,规定个人募款行为的截止点为预期募款数额实现之时,并命令募款发起个体向公众作出募款结束声明。
其二,对捐赠式众筹的发起个体进行法律规制。明确要求个体发起捐赠式众筹时,公开募款流程和善款去向,使募捐全过程暴露于阳光之下。如果发生改变善款用途的情形,或者募款已经达到预期数额的情形,要通过有效途径告知捐款大众。从捐款式众筹的发起人源头进行管理,既有效防止诈骗行为的发生,又实际发挥善款的救急作用。
其三,加大对提供善款人群的保护力度和宣传教育。在个人捐赠式众筹中,法律最应当保护的是无偿提供善款的群体,他们撑起奉献爱心的社会风向标,一旦他们遭受欺骗,法律应当通过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三重门”对捐款人提供立体式保护,给捐款大众吃“强心丸”。同时,加大捐赠式众筹风险防范宣传,擦亮群众的眼睛,使大家在献爱心的同时,加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甄别真假募捐的能力。
在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时代,网络众筹的发展势不可挡,个人捐赠式众筹在网络环境中日渐增多,网络诈骗事件随之甚嚣尘上,“知乎女神”入狱事件不是偶发性的,法律规制应当紧跟时代发展步伐,通过立法和拟定规章制度弥补法律空白,推动法治建设,从而净化网络环境,促进募款个体能及时得到援助,保护捐款大众的爱心不被践踏。
(作者单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永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