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六一儿童节,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正式施行。围绕新法,有人说,这部法律是保护未成年人的“城堡”。也有人说,这部法律是“熊孩子”的“护身符”。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主任郭林茂表示,给有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戴帽子,叫“熊孩子”,这本身就不符合保护未成年人的理念,一定程度是戴着墨镜看待“问题儿童”。
没有孩子天生就是“熊孩子”。当孩子出了问题,不去寻找家庭和社会的病因,不去想方设法加以教育挽救,却将他们与家庭、社会割裂开来,作为一个单独而特殊的群体对待,刻意排除在法律保护之外,其实是一种歧视。
其实,法律是所有未成年人的“护身符”,包括问题孩子在内,都是法律保护的对象。这种法律保护,是“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是“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并不意味着无原则、无底限的狭隘保护,更不主张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可以既往不咎。
翻开这部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可谓亮点多多。从严格落实“入职查询”制度、将预防性侵犯罪关口前移,到全面确立强制报告制度、破解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发现难”问题,从单设“网络保护”章节、明确未满16周岁不得当“网络主播”,到框定民政部门监护范围、完善国家监护兜底责任等,立法秉持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编织了一张细密的法网,将未成年人置于法律的立体保护之中。呈现在我们面前的这部新法,不是为问题少年而作,乃是全体未成年人的福音。
一个国家对未成年人的立法态度,折射出文明的境界。回看未成年人保护法制定与修订过程,从1991年出炉问世,经过了2006年的第一次修订、2012年修正、2020年第二次修订,法律条文从72条增加到了132条,从原来的家庭、学校、社会、司法“四大保护”发展为“六大保护”,单设“政府保护”“网络保护”。立法千锤百炼、精益求精,足以体现国家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重视,也彰显了以人为本的法治精神。
崭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一座加强未成年人法制保护的里程碑。当然,立法的进步,并不等于公众理念的齐头并进。那些仍把“熊孩子”当口头禅,把专门立法曲解为问题孩子“护身符”的人,已然暴露出了法治理念的短板。有必要以新法问世为契机,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法,也包括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的解读宣讲,让“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立法精神深入人心。
更为重要的是,从国家、社会、学校到家庭,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等责任主体,应该在履行法律职责的点滴实践中,引领保护未成年人的风尚,更好地呵护“少年的你”。(欧阳晨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