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渚河路小学。郝群英摄/光明图片
近年来,不时冒出来的一些发生在学校里的极端事件,让教育惩戒越来越陷入“用”还是“不用”、“用了会怎么样”、“不用不惹事”,进而“不敢用”的困局。
教育部日前公布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将于今年3月正式实施。家校间长期困扰、纠葛的很多具体问题有了刚性准绳,但在教育惩戒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之后,实施中还可能遇到哪些问题,家和校——实施者和接受者又该如何将惩戒的力量变成教育的有力组成部分,一系列问题需要在实践中摸索。
主持人
本报记者 杜冰
专家
华南师范大学 薛刚凌
复旦大学 侯健
北京大学 湛中乐
中国人民大学 叶阳永、高杭
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 周文娟
西南大学 张海鹏
华侨大学 王康敏
华东师范大学 任海涛
教育惩戒为了什么?
把教育惩戒定性为一种教育手段,其目的在于教育和转化存在违规行为的学生,培养学生更健康的人格。
主持人:前些年,一名小学生因遭到任课老师较为严厉的批评后郁闷跳楼。有的说是孩子太脆弱,有的说是老师过于严苛,也有的说是家长过分溺爱。归根结底,还是如何教育孩子的问题。而这其中最直接的指向就是惩戒到底该不该有,惩戒的目的是什么,教育惩戒的权利如何界定?
薛刚凌:教育惩戒作为一类重要的教育措施和教育方式,自古就是教育职责的重要构成部分,尤其是基础教育阶段,学生不仅需要学习知识,掌握基本的学习方法,更要养成良好品行和培育完整人格,以确保其能够具备全面进入社会的知识、能力和素质品格。教育惩戒正是学生良好品行养成和完整人格培育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
侯健:这次《规则》把教育惩戒定性为一种教育手段,其目的在于教育和转化存在违规行为的学生,培养学生更健康的人格。教育惩戒是通过适当的惩罚性措施,帮助学生戒除不良的行为和习惯。
周文娟:要立足校规校纪的育人宗旨,不仅要纠正学生错误言行、培养学生规则意识,更要发挥其对学生健康成长的引领性保障性作用。要坚持过罚适当原则,根据学生身心特点、过错性质、悔过态度等选择适当的教育惩戒措施,保障教育惩戒与教育效果的有机统一。要完善教育惩戒后疏导机制,充分考虑学生的身体和心理承受能力。
高杭:将教育惩戒视作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职权,坚持“确权”与“限权”并举、“保障”与“规范”并重的立法原则,凸显了教育惩戒作为公权力的部门法属性,同时将教育惩戒视为在鼓励、劝导、积极管教等教育方式之外具有不可替代性的重要教育方式,彰显了其作为教育方式的行业法属性。新时代的教育惩戒立法正在努力跳出主体性教育理念下教师与学生之间的二元对立和部门法视野中权力制约与权利保障的固有思维,将教育惩戒视作教育这种发生在师生之间的,以传授知识、塑造人格为基本内容的主体间交互活动中的一个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强调准确认知和把握师生间的交互关系,在保证这种主体间交互关系得以实际存续与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和基础之上规制教育惩戒行业现象,实现对教育惩戒活动中教师职业权力的保障和学生合法权益的保护,营造健康和谐的教育生态与育人环境。
学校和老师能不能真正做到敢管、善管?
《规则》为教师合理、正当教育惩戒学生的行为免责,增强教师敢于教育惩戒学生的底气和勇气,促进教师维护教育正义。
主持人:实际教学中,教师所面对的是“各具特色的学生”“复杂多变的现实”,有的学生非常调皮,有的学生性格懦弱、内向、敏感。而且在面对实际问题的时候,学生是否生病、家庭是否有重大变故发生、是否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学生精神和情感的因素,都可能成为教师实施教育惩戒的影响因素。在这样的情况下,老师该如何使用惩戒的手段,把它们用得恰到好处,是一门学问。
侯健:对未成年人而言,正面教育、表扬鼓励的比较优势会更大一些。立德树人,培养学生的良好意识,不能仅仅依靠在学生违规时施以教育惩戒,更应依靠在平时对学生进行积极管教。
王康敏:教育惩戒是在普通管教手段失效的情况下,运用权威规训的方式把学生培养成更好的人,即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并以此来塑造学生的理想人格与心灵秩序。
教育惩戒重在关注学生“灵魂”而非“身体”。有效的教育惩戒不仅要指出学生言行错在何处,更要注重引导学生的科学思想、规则意识、信念伦理、道德责任,符合教育规律,把学生培养成立志为堪当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周文娟:要按照教育规律以及不同学段、不同年龄学生身心发展特点,规范学生不良行为与相应教育惩戒措施,准确区分不良行为程度、性质和教育惩戒手段。要明确规定教师的禁止性行为。教师正当实施教育惩戒,因意外或者学生本人因素导致学生受到身体伤害的,应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
湛中乐:从合法性角度来看,创设教育惩戒方式主要有两条红线:一是不得以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学生人格的方式实施教育惩戒;二是不得侵害学生的受教育权。凡是让学生感受到肉体上疼痛的行为都属于体罚,如打手心、打耳光。而变相体罚则是指没有直接的暴力行为,但其效果与体罚相当。此外,教育惩戒与侮辱学生人格尊严之间的界限也要区分开来。人格最基本的要素是自尊心,禁止侮辱学生人格尊严就是要保护学生的自尊心。但人格尊严和自尊心并不能画等号。因此,只要教育惩戒没有危害学生作为“人”的身份和地位,没有把学生当成手段,就不构成侮辱学生人格尊严。同时,设定教育惩戒方式的另一条红线是不得侵害学生的受教育权。对于接受义务教育的小学生和初中生,学校不得开除他们。
王康敏:体罚要么是通过歧视孤立、人格侮辱、名誉贬损等精神暴力败坏学生的灵魂,要么是以物理暴力给学生的身体造成痛苦和伤害,背离了教育的根本任务,本质上是错误的。
任海涛:应该将“体罚”置于教育惩戒的范围之外。如果法律已经明确规定了具体处罚方式和程度的惩罚措施(如罚站、罚抄作业、罚进行劳动)都是合法的教育惩戒措施,那么它们就不应该被称为“体罚”。“体罚”应该是一个违法行为的概念,比如超过了法律规定的罚站时间、超过了法律规定的罚抄作业额度、辱骂及人格尊严侮辱的、造成身体痛苦等惩罚行为才是“体罚”。因此,法律允许教育惩戒,而对于“体罚”一律禁止。只有这样才能清晰区分二者的法律含义。我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这个规定就表明,法定“教育惩戒”措施是不可能包括“体罚”“变相体罚”在内的。
孩子被老师罚了,家长该如何正确对待?
家长应积极理性表达诉求,参与、配合、监督教育惩戒工作。
主持人:网络上,常看到有由于教师实施教育惩戒,家长不理解教师行为而触发的家校冲突事件。微信群里,常有家长因孩子被实施教育惩戒而纠结于敢不敢与老师、学校进行沟通。两个极端,都会致使家校冲突升级,矛盾难以调和,面对这样的情况,从家长层面上究竟应该如何去理解和把握?
叶阳永:家长在学生行为养成与矫正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如果没有家长的配合,学校教育惩戒工作的成效也会大打折扣。学生的成长与发展发生在家庭、学校、社会与网络等各个场域,当学生出现不良或违规行为时,需要家长、教师、学校、教育行政部门等各方主体相互配合,通力协作,科学施策。
张海鹏:一方面,部分家长过分溺爱孩子,对学校和教师的教育惩戒一概否定,当出现纠纷或摩擦时,时常采取非理性方式进行过度维权,从而导致老师不敢管、不愿管的教育惩戒缺位现象。另一方面,部分家长仍然延续陈旧教育观念,缺乏对教育惩戒的参与和监督,甚至对教师的不当教育惩戒行为视而不见,从而放任违规体罚等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教育惩戒滥用现象。此外,部分家长与老师在教育惩戒的情形与规则等方面存在认识错位,导致学生在学校内外缺乏统一的行为规范和标准,从而呈现出教育惩戒低效现象。
因家长参与不当引起的教育惩戒缺位、教育惩戒滥用及教育惩戒低效现象,不仅使我们无法在理念上就教育惩戒的功能与意义达成共识,而且直接影响教育惩戒的实践效果,甚至还可能引发家校、师生关系的紧张与冲突。因此,教育惩戒的有效实施不仅需要学校和教师正确认识教育惩戒的权限与规则,合法合理地行使教育惩戒;还需要家长充分认识教育惩戒的必要性与重要性,尊重、支持和配合学校及教师的教育惩戒。
叶阳永:第一,家长应当积极参与校规校纪、班级公约的制定,在制定过程中,充分表达价值诉求,与学校、教师充分沟通,帮助学校制定合理完备有效的校规校纪或者班级公约。第二,家长应当积极主动地关注孩子的成长和良好品行的养成,以身示范,做孩子的榜样。当孩子受到教育惩戒之后,做好与学生、学校之间的沟通以及相应的疏导工作,尤其当孩子因严重违规违纪行为而受到停课或停学处分时,家长要充分重视,与孩子积极沟通,分析原因,必要时要向专业的心理咨询机构或者社会工作机构咨询,采取有效措施,让孩子的行为步入正轨,重新回到校园。第三,当家长认为孩子在学校受到非法或者不当教育惩戒时,应当依法理性表达诉求,寻求权利救济,而不应采取“校闹”等方法。如果认为学校对学生作出的严厉教育惩戒措施或者纪律处分不当,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学校提起申诉,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决定不服,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