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医疗保险是否应缴纳个税?
A公司在“福利费用-医疗”科目中支付某保险公司医疗保险费,经核实是为本公司全体职工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A公司认为公司为职工支付的补充医疗保险属于购买保险产品,只有少数职工在发生了属于保险公司理赔范围内的事项后,保险公司才会进行理赔,这部分支付的款项不应属于全体职工的收入,因此并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B公司为提高职工福利,除按规定为所辖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外,还建立了补充医疗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劳动合同制员工。B公司补充医疗保险费按上年度单位工资总额的4%计提,并随经营状况和费用承受能力进行调整。计提的保费用于员工报销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大额互助金支付之外应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自付一”部分。B公司认为补充医疗保险在福利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应属于个人所得税免税项目,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补充医疗保险应计入当期薪酬
上述两个案例中的补充医疗保险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解析如下:
1、补充医疗保险不属于免税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中第四项中列明: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第二条第二项明确规定了“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根据上述税收文件,案例中的补充医疗制度适用范围为本公司所有劳动合同制员工,即为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且是一种长期的制度而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因此不属于个人所得税免税规定。
2、补充医疗保险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关于A公司,《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关于B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解释,对于企业计提的补充医疗保险,在计提环节量化到个人名下的,在计提环节并入工资薪金征税;对不能量化到个人名下的,在报销环节并入工资薪金征税。
补充医疗保险缴纳个税正确计算方法
A公司为职工缴纳的商业性补充医疗保险一般为一年一次性趸交,应由公司将为职工支付的保费于支付当月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B公司职工个人享有互助式补充医疗保险的福利,应按其实际报销的医药费金额,并入当月收入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例如:该单位王先生(中国公民)2016年3月工资总额8600元,其中“五险一金”合计2600元,当月享受补充医疗保险,报销自付医药费160元,应按下列方法计算3月的个人所得税:
(8600-2600-3500+160)×10%-105=161元。
北京市西城区地方税务局
王献波 李竹娜 曹丽
(责任编辑:永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