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简体 | 繁体 注册 | 登录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健康 >

影像检查的辐射危害究竟有多大?专家告诉你

时间:2016-09-18 15:39来源:新华网
    随着大众辐射安全意识的加强,患者到影像科室接受检查时,免不了担心辐射对自己身体的伤害。那么,问题来了:究竟哪些影像检查有辐射伤害?辐射伤害有多严重?今天拍片、明天做CT、后天做磁共振成像,会该吃多少射线?这些问题搞不清楚,担心又苦恼,到底该怎么办呢?别急,且听专家娓娓道来。
    1. 医生给我开了影像检查申请单,这项检查有辐射吗?
 
科室 检查 是否有辐射
超声科  超声检查
放射科 X线检查
CT检查
核磁共振检查(MRI)
核医学科 SPECT显像
PET-CT

    “超声科”的检查项目是没有辐射风险的,所以做多少次超声检查,都不用担心辐射的问题。
    “放射科”的检查项目包括X线检查(各种拍片、造影、骨密度测量)、CT检查、核磁共振检查(MRI)。X线检查和CT检查中,要使用著名的x射线,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放射科有辐射”的根源,因此是有辐射的。不过,可千万别错杀了磁共振检查(MRI),它不使用x射线,因此没有辐射,完全不用担心辐射的问题。
    “核医学科”的检查项目包括各种SPECT显像以及知名度极高的PET-CT。这些检查中,需要使用特殊的放射性药物,这些药物主要发射γ射线,从而具有辐射性。此外,PET-CT还需要用到CT,因此会叠加CT相关的辐射。
    总结一下,超声检查和磁共振检查(MRI)是完全没有辐射的,不要再跟专业人士谈论超声和MRI的辐射危害了。除了这两种外,其余影像类检查都是有辐射危害的。
    2. X线检查、CT、核医学科检查是有辐射的,那辐射有多强呢?
    回答这个问题前,我们先看看大自然,我们生活的环境。由于存在氡元素及其子核、地表辐射、和宇宙辐射等,自然界中辐射无处不在,换句话说,我们每时每刻都会受到自然界的辐射。这种辐射称为天然本底辐射,通常约为2.0-3.0mSv/年 (mSv为衡量辐射剂量的一种单位)。把医院里各种影像检查的辐射强度估算值,与天然本底辐射对照看看,做检查的辐射危害强度一目了然。

比照项目 有效剂量mSv
天然本底辐射(年) 2-3.0
飞行10000公里 0.05
每天1包烟 0.1
骨密度检查 0.001
牙片检查 0.005
四肢拍片检查 0.01
胸片检查 0.1
乳腺片检查 0.4
腹盆片检查 1
消化道钡餐 7
头颅CT检查 2
肺部CT检查 6
低剂量肺部CT检查 2
腹盆CT平扫检查 7
腹盆CT增强检查 20
核医学骨显像 5
核医学心脏显像 10
核医学肾显像 2
PET-CT检查 20

    以吸烟者为例:如果每天1包烟,每年受到的辐射剂量约为35mSv,远大于大多数的医疗辐射剂量。再例如,一次X光检查,相当于坐飞机飞行2万公里。
    3. 那做影像检查一点危害都没有吗?
    医疗辐射有危害,尽管这种危害小到我们根本感觉不到,但还是要尽可能少地接触医疗辐射。
    国家规定,接受医疗辐射有三大原则:实践的正当化,放射防护的最优化,个人剂量限制。简单点说,如果一个患者确实病情需要(正当化原则),接受多少医疗辐射都不算多;如果没有必要,就尽量不接触。
    还有一个特别常见的问题,做体检是否要选PET-CT呢?这个问题,我回答不了,因为很难确定这种体检是否符合正当化原则,需要结合个人需要,自己决定。
    4. 辐射危害到底有哪些?
    我们所讲的辐射危害,通常指的是电离辐射危害,可以分为随机化效应和确定性效应。
    随机化效应:只要接触了辐射(不管量多量少),就可能发生的危害,主要包括辐射致癌和辐射致基因突变。
    确定性效应:接触了辐射,但辐射量必须高到一个阈值,才会出现的危害,包括急性放射病、放射性白内障、皮肤放射性损伤、和辐射致不孕症等。
    影像检查中,医疗辐射量通常远低于阈值,因此不会出现确定性效应,但随机化效应是可能出现的,而且没有办法预测和预防。按估算,若某人接受了10mSv的医疗辐射,终生辐射致癌的几率约为万分之五。
    总而言之,超声检查和磁共振检查(MRI)没有辐射,X线检查、CT检查和核医学科检查存在辐射,但辐射量并不大,其危害在可控制的范围内。因此,为了病情的需要,应该坦然接受相关检查;但是,如果没有必要,请尽量避免接触医疗辐射,因为这种辐射毕竟还是有潜在危害的。(作者/北京清华长庚医院放射科主任郑卓肇)
(责任编辑:永吉)
------分隔线----------------------------

人民在线新媒体| 人民在线杂志 | 联系我们 | 人才招聘 | 网站声明 | 法律顾问 | 人员查询

人民在线新媒体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主办:人民在线杂志社

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45号4号楼(国务院国资委商业机关办公大楼) 香港湾仔骆克道315-321号骆基中心23楼

ICP备案号:京ICP备12036689号-1 京公安网备110105020222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