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提出“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十九大进一步把“精准脱贫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三大攻坚战之一”。2020年是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收官之年,脱贫攻坚战进入倒计时。但是受疫情影响,一些帮扶工作难开展、外出务工受阻、产业扶贫遇到困难。在此情况下,作为财政支出重要组成部分的政府采购活动,需要更多的担当、更大的作为。
党中央密集调研脱贫攻坚成果
2020年5月11日—1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山西考察调研时强调,乡亲们脱贫后,最关心的是如何巩固脱贫、防止返贫,确保乡亲们持续增收致富。“山西脱贫攻坚取得决定性成就,58个贫困县全部摘帽,但仍有2万多贫困人口没有脱贫,有12万多存在返贫风险的已脱贫人口和致贫风险的边缘人口。要做好这些贫困人口脱贫工作,巩固和拓展产业就业扶贫成果,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强化返贫监测预警和动态帮扶,推动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有机衔接。”习近平指出。
2020年4月20日—2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陕西考察时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扎实做好稳就业、稳金融、稳外贸、稳外资、稳投资、稳预期工作,全面落实保居民就业、保基本民生、保市场主体、保粮食能源安全、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保基层运转任务,努力克服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确保完成决战决胜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国办消费扶贫指导意见打造政策雏形
在众多的扶贫方式中,消费扶贫是社会力量参与脱贫攻坚的重要途径。2018年12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消费扶贫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29号),要求社会各界通过消费来自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的产品与服务,帮助贫困人口增收脱贫。
其中,国办发〔2018〕129号文明确推动各级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等带头参与消费扶贫。一是鼓励各级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金融机构、大专院校、城市医疗及养老服务机构等优先采购贫困地区产品,优先从贫困地区聘用工勤人员;二是鼓励各级工会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职工到贫困地区开展工会活动,优先采购贫困地区产品;三是组织开展贫困地区农产品定向直供直销机关、学校、医院和企事业单位食堂活动;四是结合军队帮扶工作,鼓励有关部队特别是驻贫困地区部队积极参与消费扶贫。
2019年11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等15个部门联合发出《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消费扶贫的倡议》,再次明确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金融机构、大专院校、医疗单位等,是消费扶贫的关键力量,在消费扶贫中起着重要的引领带动作用。
众所周知,政府采购的主体是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用的是财政性资金,购买的是货物、工程和服务。国有企业、军队虽然不是政府采购的主体,但其采购活动也属于公共采购的范畴。结合消费扶贫的政策要求和政府采购的三大属性分析,不难发现,消费扶贫是政府采购支持脱贫攻坚的政策雏形,并且通过一年多的实践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为政府采购深度参与脱贫攻坚奠定了基础。
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要求政采两方面发力
只争朝夕,不负韶华。2019年5月27日,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联合印发《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财库〔2019〕27号),要求政府采购从两个方面发力,支持脱贫攻坚战:一方面,鼓励采用优先采购、预留采购份额方式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另一方面,鼓励优先采购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
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方面,2019年8月5日,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供销合作总社联合发布《政府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实施方案》(财库〔2019〕41号),要求2019年10月底前,建成集“交易、服务、监管”于一体的贫困地区农副产品网络销售平台,编制国家级贫困县重点扶贫产品供应商名录;2020年起,各级预算单位通过网络销售平台全面启动贫困地区农副产品采购工作;各地财政、扶贫、供销部门要建立协作机制,统筹推进、指导本地区贫困地区农副产品采购。
2019年10月17日,政府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工作推进会暨贫困地区农副产品网络销售平台上线仪式在京举行。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供销合作总社、国家开发银行、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委等8家预算单位代表与湖南省平江县、云南省永胜县、内蒙古太仆寺旗、四川省越西县、山西省石楼县、江西省寻乌县、安徽省潜山县、湖北省大悟县、甘肃省成县、贵州省雷山县等13个贫困县供应商代表签署采购意向书,并通过网络销售平台现场下单采购。
优先采购物业服务方面,对于832个国家级贫困县域内注册的物业公司,且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达到公司员工(含服务外包用工)30%以上的,各级预算单位可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达到当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要按规定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采购其物业服务。同时,在指定媒体公开项目采购信息,公开物业公司注册所在县扶贫部门出具的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具体数量的证明,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支持政策落到实处。
政府采购应有更多担当、更大作为
打好精准脱贫攻坚战对如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政府采购是政府调节宏观经济的重要手段,是财政支出的主要表现形式之一,理应在打好精准脱贫攻坚战中有更多的担当、更大的作为。
笔者认为,财库〔2019〕27号文、财库〔2019〕41号文的支持措施稍显不够,并且真正受惠的不一定是贫困人口,有可能是经营贫困地区农副产品的中间商。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政府采购要想更好地发挥脱贫攻坚的政策功能,建议围绕以下五点出台切实可行的措施。
第一,在对贫困地区开展充分调研、全面总结其产品和服务优势的基础上,对比《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出台区域性的《政府采购贫困地区货物和服务目录》,规定域内行政事业单位采购纳入目录内的项目,必须面向贫困地区的供应商组织采购。
第二,结合各地发展情况,要求各级预算单位年度政府采购合同的一定比例(例如10%~30%),必须授予注册地在贫困地区的供应商。各级预算单位在确保完成既定预留比例的基础上,鼓励更多地采购贫困地区产品和服务,注重扶贫实际效果。
第三,借鉴扶持中小企业,通过价格扣除来支持贫困地区产品和服务。评审阶段,在计算各供应商的报价得分时,对来自贫困地区供应商的报价先扣除一定比例(例如5%),以扣除后的价格计算该项得分。如果获得中标(成交)机会,按照原始报价签订合同。
第四,鼓励发达地区供应商对贫困地区供应商进行一对一或多对一帮扶。前者和后者组成联合体参与项目竞争,让来自贫困地区的供应商赢得更多机会,并通过与强者的合作促进自身进步;发达地区供应商中标后,把履行合同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来自贫困地区的供应商。
第五,非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或者没有技术难度的工程项目,直接发包给吸纳一定数量贫困人口就业的专业作业企业;技术难度较大的必须招标工程项目,要求中标人必须把专业作业分包给吸纳一定数量贫困人口就业的企业。
一人难挑千斤担,众人能移万座山。运用好政府采购这一财政调控手段支持打赢脱贫攻坚战,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扶贫办准确摸排真实情况,预算单位担起主体责任,审计机关做好事后合同审查。尤其是财政部门,既要把好资金支付关,还要确保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文/梁舰 张斌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