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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增多 亟须健全制度体系

时间:2017-03-23 19:04来源:慈善公益报
    在日前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时介绍,自从2015年7月,最高检确定13个公益诉讼改革试点省区以来,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领域共办理公益诉讼案件5109件。随着公益诉讼案件的“井喷”式发展,在我国亟须健全和完善公益诉讼制度。

    公益诉讼范围可扩展

    “农户冒领退耕还林补助金 林业局怠于履职被判违法。”据《慈善公益报》记者了解,近日,湖北省首例跨区域管辖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在秭归县人民法院开庭,当庭宣判确认被告鹤峰县林业局对黄某甲等人冒领退耕还林补助资金的行为,未依法履行职责违法,并责令该局在判决生效后60日内对黄某甲等人依法履职。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3年,鹤峰县人民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2006年至2011年,黄某甲等5农户冒领退耕还林补助资金总计148,425元。2012年至2016年,鹤峰县检察院向鹤峰县林业局发出3次检察建议,建议该局依法履职,确保国有资产不受损失。鹤峰县林业局既未采取有效措施追回冒领资金,也未依法做出行政处理决定,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至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2017年1月3日,秭归县检察院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请求确认被告鹤峰县林业局未依法履职违法,判令其依法继续履行职责。依据湖北高院指定管辖的裁定,秭归法院当日立案受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应依照职权,对退耕还林建设项目进行检查验收,防止虚报冒领补助资金等现象的发生,如有发生应责令冒领者退回补助资金。被告在发现黄某甲等5人冒领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后,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国有资金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怠于履行行政职责的不作为行为,依法做出前述判决。
    全国政协委员、陕西省检察院副检察长巩富文则建议今后在推进公益诉讼方面可以适当扩大范围,并建立适用公益诉讼的特别程序。公益诉讼同普通诉讼程序有很多不同,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人”的身份提起公益诉讼,代表国家行使公诉权,具有明显的公益色彩和国家强制性,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没有反诉权,行政公益诉讼不适用调解等等。因此,应当通过立法建立适用公益诉讼的特别程序。

    鼓励公众举报公益案件线索

    在公益诉讼案件中,相关线索的发现是办理案件的第一步。因此,引导、鼓励社会公众依法向检察机关举报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
    近日,甘肃省检察院出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统一受理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举报,受案范围包括在环境、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以及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行为。
    《办法》要求线索受理时应符合属甘肃省区域内管辖、属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线索、提供与举报内容相应的初步证据三个条件。民行检察部门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线索及时受理,必要时,聘请涉案领域知名专家学者为咨询顾问。
    甘肃省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对社会公众举报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经检察机关核实采用,给予公益诉讼案件举报人奖励,奖励方式为荣誉奖励和奖金奖励。奖励金额由甘肃省检察院根据所举报线索的性质、情节和价值等因素确定,每案奖金数额一般在1000元至5000元。
    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薛江武表示,靠检察部门“自己找”和“上门问”,是获取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的惯用方法,但不仅发现的线索有限,能成案的也不多。积极拓展案件线索来源,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建立健全联动配合机制是切实可行的办法。
    记者 泊 伟
(责任编辑: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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