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十几万斤病死猪肉流入深圳。3月8日,广东省消委会代表消费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令此案中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以及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犯罪嫌疑人20人承担赔偿金1006.2万元。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据介绍,此案以惩罚损害赔偿作为诉讼请求开创先河,属全国第一宗“消费公益赔偿之诉”。
本案被媒体冠之以全国第一宗“消费公益赔偿之诉”,无疑是相当准确的。要知道早在2015年,上海就产生了首例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只不过其主要的诉讼请求仅仅是要求相关企业履行信息告知义务,保护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等等,且最终也是以原告撤诉草草收场。与之相较,广东消委会此次所发起的诉讼,因其真正涉及到了“惩罚损害赔偿”,其实际影响力自然不可同日而语。
近些年来,在各地的司法实践中,关于“公益诉讼”其实已经有了不少落地样本。而值得注意的是,这些诉讼大多集中在环保领域,在消费领域却甚少有突破性进展。在很多人看来,之所以造成这一局面,或许与环境公益诉讼主体更为多元有关,法律明确规定“多种社会组织可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但针对消费公益诉讼,法律仅仅将诉讼实施权授予省级以上消费者协会。从现实来看,很可能正是这一规定,降低了消费公益诉讼的启动概率。
一个不得不正视的现状是,省级消协作为消费公益诉讼的适格主体,对于发起相关诉讼却长期缺乏自觉。以所谓全国第一宗“消费公益赔偿之诉”为例,其之所以会成事,最初还是源于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向广东省消委会发出了《检察建议书》,建议后者就相关案件发起民事公益诉讼——由此,就如何建立有效的消费公益诉讼激励机制,本案可谓极具启发意义。
就如同环境公益诉讼一样,消费公益诉讼也需要在实践中积累经验,继而摸索出一套成熟的实施路径。毕竟,纸面立法只有在一个个具体的诉讼和判决过程中,才能真正具备生命力与实际影响力。公众有理由期待,广东的这起诉讼,能够真正为今后的消费公益诉讼演练流程、确立范式。当然可以预见的是,这整个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势必很多,比如说如何征集受害消费者、如何精准展开“惩罚性赔偿”、如何公平地分配赔偿金等等……
一起诉讼,一个判决,能解决许多问题。其不仅能在个案追偿中兑现正义,更能够在司法实践中实现法条的具象化。但愿,全国第一宗“消费公益赔偿之诉”,能够真正让相关诉讼主体意识到自身的权利和使命,从而在今后消费维权的司法场景中展现出更多的参与性、存在感与威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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