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行规则还需进一步明确
从以往的实践看,公益信托在国内仍处于初级的发展阶段,尚没有形成较为成熟的发展模式。方正东亚信托研究发展部总经理杨帆认为,公益信托的审批机构和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的界定含糊不清,使得公益信托难以落地。
业内人士表示,与一般的信托项目相比,公益信托在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之外,增加了监察人和主管机构,这虽然使得公益信托的发起成立、运行管理等更为严密和规范,但也增加了信托公司开展公益信托的复杂程度和操作难度。
对于公益目的信托,陈进说,通过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形式开展公益目的信托时,需要遵循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合格投资者标准、投资人数等多重限制,很难吸引大量的委托人。
“慈善法明确慈善信托的备案制度以及向民政部门备案是很大的进步,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得以明确,利好公益信托的开展。”陈进说,信托法中公益信托的设立是审批制,并规定公益信托应当设置信托监察人,慈善法中慈善信托设立采用备案制,以及“慈善信托的委托人根据需要,可以确定信托监察人”等规定,便利了慈善信托的设立和发展。
不过,信托公司开展公益慈善信托还有需要明确的方面。陈进说,慈善法对慈善活动享有税收优惠进行了规定,但慈善信托的税收优惠尚需进一步明确。
积极寻找发展新路径
目前,我国的公益慈善事业主要是依靠基金会等慈善组织。基金会在资金募集等方面具备优势,信托公司擅长投资运作和规范运营,可为委托人提供专业服务,但在捐赠项目的后期跟踪指导等方面缺乏经验,信托公司和基金会有着天然的互补性,双方合作将对我国公益慈善事业发展起到推动作用。
同时,互联网与金融深度融合是大势所趋,依托互联网技术,公益信托或会找到新的发展路径。陈赤说,公益信托比较适合运用“互联网+”的模式,一方面方便人们随时随地、金额可大可小地在网上向公益信托项目进行捐赠,另一方面可方便捐赠者实时了解公益项目的进度和效果,并有可能让捐赠者与受益对象建立在线联系,使人们能更好地参与公益慈善项目。
“短期来看,公益信托很难成为信托公司新的盈利增长点,但也并不是‘赔本赚吆喝’。”陈进认为,履行社会责任是信托公司应尽的责任之一,信托公司行业评级中将社会责任列为一项指标就是很好的体现。作为公益信托受托人,信托公司并不是不可以收取受托人报酬,只是收取的报酬和目前慈善事业的成本以及信托公司开展一般信托业务收取的报酬相比要低。从长远看,信托公司在公益事业领域大有可为。
(责任编辑:永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