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1日,一审原告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依据当日施行的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就葫芦山植被被毁坏一案向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南平中院于10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谢知锦、倪明香、郑时姜、李名槊四名被告在5个月内,清除矿山工棚、机械设备等,恢复被破坏的28.33亩林地的生态功能,在林地上补种林木,并抚育保护3年。如不能在指定期间内恢复林地植被,则应共同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10.19万元,共同赔偿生态环境受损恢复原状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127万元,用于原地的生态修复,或异地公共生态修复。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谢知锦、倪明香、郑时姜不服,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福建高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开庭审理。福建高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谢知锦、倪明香、郑时姜的上诉理由和原审被告李名槊的答辩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被上诉人自然之友、福建绿家园以及原审第三人延平区林业局的答辩意见成立,予以支持。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福建高院遂作出如上判决。(记者 林丽明 通讯员詹旋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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