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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前11个月产险公司承保利润同比转亏 责任险逆流而上

时间:2021-01-04 10:14来源:证券日报

       与2019年同期相比,2020年前11个月,产险公司经营情况明显转差。《证券日报》记者近日从相关渠道获悉,去年前11个月,产险公司实现利润总额50.12亿元,较2019年同期减少540.69亿元,同比下降91.52%;值得注意的是,产险公司2020年前11个月承保利润为-76.08亿元,较2019年同期的32.91亿元,减少108.99亿元,同比下降331.13%,承保利润率为-0.69%。这意味着,产险公司2020年前11个月的利润总额主要来自险资的投资收益,承保端亏损明显。

承保盈利险种只有3个

       去年前11个月,产险公司承保利润总和为-76.08亿元。在产险公司11项主要业务(此外还有一些次要业务)中,实现盈利的险种只有3个,合计实现承保利润127.47亿元;亏损险种共有8个,合计亏损153.84亿元。

       去年前11个月,在产险公司主要业务中,取得盈利的3个险种分别是特殊风险保险、家财险和车险,承保利润率分别为10.97%、8.68%和1.62%。

       车险方面,去年前11个月,实现承保利润117.15亿元,基本与2019年同期持平,在产险业务承保利润绝对额中排名第一。业内分析人士认为,由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2020年一季度,人们出行明显减少,降低了车险出险率。此后,随着生产生活逐步恢复,车险出险率有所提升,预计年度整体经营情况将保持平稳。

       不过,随着2020年9月19日车险综合改革的正式实施,商车险产品设定附加费用率上限由35%下调为25%,预期赔付率由65%提高到75%,短期内险企的车险业务面临保费下降、费用率下降、赔付率上升等多重因素影响。业界普遍认为,未来车险经营压力加大,预计2021年车险承保盈利情况将明显恶化,甚至可能出现行业性承保亏损。

       在2020年前11个月承保利润出现亏损的8个险种中,最值得关注的是信用保险承保业务和保证保险承保业务,亏损额分别达31.77亿元和100.06亿元,承保利润率分别为-27.25%和-17.17%;船舶保险承保业务亏损2.86亿元,承保利润率为-13.03%。此外,企财险、责任保险、工程保险、货运险、农业保险也处于承保亏损状态。

       保证保险成为产险公司2020年承保业务中的“亏损王”,前11个月亏损额超过100亿元;信用保险则在承保亏损率上拔了头筹。事实上,此前曾在信保业务上吃过亏的险企早已大幅压缩了信保业务,甚至停止开展此类业务,但由于信用风险暴露周期长、风险存在隐蔽性和滞后性,险企在2020年仍在为此付出巨大代价。不过,有业内人士指出,随着险企对相关业务的压缩、结构的调整以及风控手段的进一步提升,预计2021年信保业务对承保利润的拖累将大大减小。

新规助责任险规范发展

       在产险的非车险业务中,责任险的发展值得一提。2020年前11个月,产险公司实现责任险保费收入833.39亿元,同比增长18.21%,显著高于3.9%的产险保费总收入增长率,也高于2.28%的车险保费总收入增长率以及5.53%的企财险保费收入增长率。

       近年来,产险公司大多在研究如何降低对车险业务的过度依赖,大力发展非车险业务,以平衡业务结构。责任险目前在产险业务中的占比虽然仅有7.62%,但其增速较快。为了规范责任险发展,银保监会近日发布《责任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下称《监管办法》),并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指出,我国责任保险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责任保险边界不断扩大、社会对责任保险的理解存在偏差、市场行为不规范、保险服务性质及形式有待规范等问题。对此,《监管办法》皆进行了有针对性的规定。

       针对责任保险边界不断扩大的问题,《监管办法》一方面严格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明确责任保险应当承保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不得承保故意行为、罚金罚款、履约信用风险、确定损失、投机风险等风险或损失,另一方面要求保险公司厘清责任保险与财产损失保险、保证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的关系,合理确定承保险种。针对当前不规范的竞争行为,《监管办法》明确,不得存在未按规定使用经批准或备案的条款费率、销售误导、不正当竞争、违规承诺等行为,不得以承保担保机构责任等形式实质承保融资性信用风险,不得以机动车辆保险以外的责任保险主险或附加险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监管办法》还明确表示,保险公司提供保险服务,应当遵循合理性、必要性原则,以降低赔付风险为主要目的,不得随意扩大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此外,《监管办法》还强化了险企的内控管理。

       “《监管办法》十分强调保险公司不得以车险以外的责任险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不得以承保担保机构责任等形式实质性承保融资性信用风险,主要是为了防范险企风险,尤其是警惕融资性信用风险再次拖累险企经营,这将促进保险行业稳健发展。”一家财险公司负责人对记者表示。

(责任编辑: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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