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明,2016年5月10日、2016年6月15日,红旗连锁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曹世如通过深交所证券交易系统,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红旗连锁股份合计17,680万股,占红旗连锁总股本的13%。2016年6月15日,四川三新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新创投”)通过深交所证券交易系统,以大宗交易方式买入红旗连锁股份16,880万股,占红旗连锁总股本的12.41%。曹世如在卖出红旗连锁股份达到5%时和三新创投在买入红旗连锁股份达到5%时,未按照《证券法》第八十六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及时提交书面报告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未在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前停止卖出和买入红旗连锁股份。
曹世如和三新创投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3条、第3.1.8条、第11.8.1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2条的规定。
鉴于红旗连锁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深交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曹世如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四川三新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对于红旗连锁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深交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责任编辑:永吉)